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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、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」規定
「口服維生素類藥品十二瓶(每瓶至多以一百粒為限)或以下,請海關逕依權責放行」。準此,郵寄進口維他命數量,未逾越上開限量,由本局逕依權責放行;若郵寄進口數量核已逾前揭規定數量,本局將寄發國際包裹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,請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發核准函,俾憑辦理通關放行手續。
♥ 依規定, 維他命的郵寄限制為: 每罐100粒以內, 每個包裹最多12瓶.
♥ 如果一個包裹內顆數或瓶數超過限制, 且又被抽檢到, 則有可能要送到衛生署檢驗, 或是被課關稅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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